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

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与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08684682P,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组织机构代码79233061-3,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负责人:***,该会所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9民终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2700元及诉讼费3552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金额以被执行人大丰市天缘温泉会所的财产不足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三友交电有限公司92700元及诉讼费3552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等的差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