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恢14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X2394678XG。
法定代表人:杜新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1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0日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做出(2012)新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101号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又依据莲劳仲案字(2011)第1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未执字第00050号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不予执行该案。经审查,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执行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瑜
审判员 胡 琳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