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97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锦绣天下(二期)1号楼1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X2394678XG。
法定代表人:杜新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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