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1财保91号
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3839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3839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翔
法官助理 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