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1执保57号
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2)湘1221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存款4617027.8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4个账户的存款额度人民币4617027.87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7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申请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四辆车辆,但申请人怀化强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该四辆车辆的保全,故不予实施保全。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