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民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9559166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同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滨江新城1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919927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同文电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已于2022年1月17日向上诉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至今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中中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