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誉华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誉**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民终2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誉**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江阳苑4-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誉**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09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就认定为借款,忽视该张“借条”所述的实质内容。上诉人**提供的协议书以及证人证言能够明确此“借条”中的款项为“预付款”,能够清晰反映整个事件的相互关联以及“借条”出具的背景,但是这些关键性证据原审法院并未采纳,仅从侧面简单认定系借款纠纷,不符合客观事实。 誉华公司辩称,我方认可一审判决。上诉人借我司钱不还,现要求其按时还钱,且我司主张时并未提出利息请求。 誉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该公司借款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7日,**向誉华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扬州誉**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万元整(壹万元整),此借款实际为2019年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现向公司提前预支,麻烦财务将此借款汇入本人农业银行卡内62×××77。望公司领导批准!”。后誉华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即誉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借条中手写添加“同意借款壹万元。但不能抵所谓提前预支,到2020.02支付下半年建造师费时,另行办理相关抵消费用手续”。2019年8月11日,誉华公司向**上述银行账户汇入2万元。 另查,誉华公司、**曾签订《扬州市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工资为2200元/月,按月支付等。誉华公司、**还于2019年3月22日签订过《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根据誉华公司需要,提供本人二级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为誉华公司服务,誉华公司给予**服务费2万元,期限为1年。在借条出具前,**曾向誉华公司要求一次性支付2万元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誉华公司不同意,只同意先付1万元,另1万元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为此,**向誉华公司出具了涉案的“借条”。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向誉华公司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中数次使用“借款”字样来表明款项的性质,足以证明誉华公司、**之间存有借款的合意,誉华公司实际上也履行款项交付的义务,故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誉华公司向**出借1万元,**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誉华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辩称案涉款项系对誉华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提前预支”,并非是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在借条中的上列表述,仅为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其在借条尾部也写明“望公司领导批准”,誉华公司在借条审批时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所谓“提前预支”,仅同意借款,***、被告双方对《协议书》及《扬州市劳动合同》的效力、履行以及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的支付上均存有争议,故对**的上述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上述争议,可另案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扬州誉**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案涉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誉华公司向**银行卡中汇入10000元,**向誉华公司出具“借条”。从“借条”载明的内容以及誉华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对该款项所做的批注,均表明了款项的性质,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双方之间存有借款的合意,且誉华公司亦履行款项交付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誉华公司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应归还誉华公司出借的1万元。上诉人**认为涉案款项是“预付款”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萍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