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623号
申请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222XF。
法定代表人:俞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娇,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88973E。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