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945号
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222XF。
法定代表人:俞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娇,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88973E。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锋,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玉龙,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玉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