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662号
申请人:***,男,200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慧,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222XF。
法定代表人:俞小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瑞泰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