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0685号之二
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151222XF。
法定代表人:钱蛇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8897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432元,由宜兴瑞泰耐火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豪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