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
法定代表人:张定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艳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西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37号1幢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约定,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标的505910元,执行标的变更为500000元。被执行人山西天瑞泰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40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号前全部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18)并仲裁字第01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立英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琚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