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民终9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32039596。
法定代表人:张定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333458D。
法定代表人:JIEFENGSHAN,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东村信用代码91320582741341267M。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信用代码91340400754894610R。
法定代表人:方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界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江苏申港锅炉有限公司、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6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30元,减半收取5965元,由宜兴市兴邦锅炉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永
审判员 魏 宁
审判员 焦 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