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713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078T。
法定代表人:陈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306070。
负责人:李广建。
原告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以下简称平煤公司坑口电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发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煤公司坑口电厂所有的价值6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平煤公司坑口电厂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平煤公司坑口电厂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