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与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2713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078T。
法定代表人:陈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青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73306070。
负责人:李广建。
原告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与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坑口电厂(以下简称平煤公司坑口电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发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煤公司坑口电厂所有的价值6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平煤公司坑口电厂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平煤公司坑口电厂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