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2366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078T。
法定代表人:陈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振(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生环境技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500号5号楼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9538333Y。
法定代表人:庄平。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与被告宜生环境技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发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发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