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5779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6078T。
法定代表人:陈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达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4129795D。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中发水处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与被告海安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发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发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发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8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70元,由中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