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3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35386290E。
法定代表人:杨寒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爱叶,系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46。
法定代表人:马安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左君,系该公司办公室副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陕0523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69908.45元及利息,执行费40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缴纳执行费4003元,下剩款项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523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蒙
审 判 员 袁 宏 博
审 判 员 董 文 吉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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