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81执107号
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某、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8881元及利息,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60000元;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857元。判决后,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民终17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333元,由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某某、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683785元了结此案,剩余部分予以全部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周某某、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1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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