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
委托代理人姚晓莎,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晓艳,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益民巷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35386290E。
法定代表人杨寒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XX镇XX大街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6RJJ1Q。
法定代表人拓瑞,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靳小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文斌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