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735386290E。
法定代表人:杨寒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延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严,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6HBE26。
法定代表人:赵景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备娜,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诉讼代表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魏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海英,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XX城县,系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懋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案涉商砼欠款875137.50元的事实是否成立;2、案涉三方达成的代付申请究竟是债权债务转移关系还是委托支付关系;3、被上诉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被上诉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西安懋盛公司债权转让是否有效;5、鸿基公司与案外人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荔分司是否存在关联。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本案案涉商混买卖合同是基于上诉人千龙公司与案外人德飞公司大荔分司双方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的,其中关键性问题为,德飞公司欠千龙公司工程款,三方即形成《代付申请》,该申请究竟系债权债务转移关系还是委托支付关系,三方就付款的时间等是否有具体约定以及德飞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代付申请》中的相关欠款。二审中,上诉人千龙公司申请调取的与德飞公司相关的新证据以及一审相关证据均表明,鸿基公司与德飞公司系两个市场独立主体,德飞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应通知西安懋盛公司申请追加德飞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方能查明本案争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继锋
审判员  连 玲
审判员  马开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孟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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