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铭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江铭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02民初416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告:***,男,汉族,1960年9月23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镇江铭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薛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
负责人:崔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与被告***、镇江铭能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贵于2018年2月4日死亡,本院通知**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现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