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07执831号
本院在执行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应当履行本院(2016)鄂0107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3,530元;2、向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703,5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6,668元,执行费9,7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银行存款人民币719,9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华越
书记员  袁岸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