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997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3997号
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3元,减半收取2936.5元,由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桂芳 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 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
书 记 员  李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