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7执恢136号
关于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3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91,500元,本院已扣划91,5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名下的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07执恢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鸿志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洪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 旗
书记员 杨昊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