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侯剑、镇江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1576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剑,男,1971年1月1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镇江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百盛家园11幢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321255573T。
法定代表人:童灯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399684A。
法定代表人:施海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2052J。
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侯剑、镇江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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