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730号
原告玉环县净水设备厂与被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玉环县净水设备厂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玉环县净水设备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玉环县净水设备厂撤诉。
审 判 长 张朝阳
审 判 员 钱 笑
人 民 陪 审 员 郑淑琴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张雨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