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55号之一
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601。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花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包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夏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