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355号
原告: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赛特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郭星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601。
法定代表人:陈宇。
原告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