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9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805。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601。
法定代表人:陈宇,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6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 759元,减半收取6879.5元,由上诉人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范术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武 旋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