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225号
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6969J,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555-26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菲,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谟韬,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丽,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中节能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节能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凯泉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由中节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腾
书 记 员 王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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