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衡丰置业有限公司、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30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衡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R5HK98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涛。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金坛衡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青松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青松银行存款人民币29415113.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