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5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杨子溪,女,1996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65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与***、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7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13执156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