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杨子溪,女,1996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65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与***、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7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初76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