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杨子溪,女,1996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杨青松,男,1965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杨青松。
关于***与***、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子溪、杨青松、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3273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