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异77号
案外人:***,女,199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许云娟,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楼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许云娟、***、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6月16日,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金昌大
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卫明
书 记 员  李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