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衡丰置业有限公司、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恢63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衡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R5HK98Q,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EMG15E,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北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金坛衡丰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84809.6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