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46879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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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