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3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4662138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景商务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与***、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46879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等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澍 书 记 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