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1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2016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9073949.82元。
本院在执行(2015)青执字第204号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1号楼54层X、X、X、X公寓四栋;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7号院X号楼(X)、X号楼(X)别墅两栋进行了评估。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依法委托青岛华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经青岛华诚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皆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1号楼54层X、X、X、X公寓四栋及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7号院X号楼(X)、X号楼(X)别墅两栋第三次流拍价分别为10022.52万元、9850.4277万元、5852.0694万元、6003.7655万元、14932.9335万元、18921.2635万元。(2015)***第204号案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以第三次流拍价5852.0694万元、6003.7655万元、14932.9335万元、18921.2635万元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X号楼X层X、X公寓二栋;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X)、X号楼(X)别墅两栋用以抵偿该案的部分债权,并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X公寓二栋进行变卖,买受人***以10022.52万元、9850.4277万元竞得该两处房产。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X)、X号楼(X)别墅两栋室外环境景观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扣除执行费72770元,向申请执行人中景博道城市规划发展有限公司发放9214110.24元后,该案标的履行完毕。据此,本案执行程序应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1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常青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