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136号
原告:常州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69501639A,住所地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进大道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伟,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常州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常州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卫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