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永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永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177011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良常路**。
法定代表人:景建平。
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927679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科教路**
法定代表人:吴潇。
关于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95781.4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