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财保5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景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伟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港园区兴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邓长春,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在常州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45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在常州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4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