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永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3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177011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良常路**。
法定代表人:景建平。
被执行人: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981806X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港园区兴旺路**
法定代表人:邓长春。
关于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361823.64元,此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需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12848元(已减半)、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48元,由被告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并支付原告,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被告支付原告17848元。)因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部分银行存款(有在先冻结),有债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日期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止(如到期需续冻,请提前15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在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债权,需与其他案件统一处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电话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明辉
书 记 员 祁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