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破46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良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景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
市金坛区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公司)已停产歇业多时,债务巨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转破申请,请求对大乘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12月4日,本院执行局经审查决定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2月7日,本院以执转破(2021)苏0413破申51号立案审查。本院依法向大乘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告知大乘公司:如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可在7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大乘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企业破产应当符合:1.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大乘公司目前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不应进入破产程序。理由如下:第一,大乘公司虽因持续性疫情影响、市场原因等发生困难,但通过拍卖资产瘦身等方式积极偿债解困,清理了多个大额执行案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第二,大乘公司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和先进设备生产线,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第三,大乘公司在两地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江苏、江西生产基地分别引进合作方,与合作方就恢复生产进行了有效安排。以上合作可以帮助大乘公司渡过难关,逐步化解债务危机。第四,当前大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会激化矛盾,导致金坛生产基地无整车生产资质,导致大乘公司无法开展与第三方的合作。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大乘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日,注册资本35亿元。大乘公司股东:江苏千乘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潇、常州市金坛区国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金坛长荡湖实业有限公司、常州金坛钜容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琛琦;该公司主要人员:吴潇(董事长)、吴建中(董事)、董亚琴(董事)、杨云(总经理)、朱琛琦(监事)。大乘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汽车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汽车零部件、电机产品、五金工具、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装饰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整车制造、销售等。2019年下半年以来,大乘公司基本处于停产歇业状态。
截止2021年12月1日,本院受理大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262件,申请执行标的达2.95亿元,尚有2.72亿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大乘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大乘公司名下的财产如下:1.未发现有效存款,其所有的账户均被冻结。2.本院在执行(2020)苏0413执2785号案件过程中,查封大乘公司车辆16辆,但未实际扣押。3.登记在大乘公司名下的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28384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6196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39575号均已被司法拍卖,拍卖款剩余1.56亿元暂未分配。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24440号(土地使用面积71630㎡,评估价3187.5万元;厂房面积35714.34㎡,评估价6993万元)仍登记在大乘公司名下。4.大乘公司持有江西大乘汽车有限公司67%的股份,以本院(2021)苏0413执4819号案件轮候冻结。该股权质押,目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赣10执154号案件执行中。
大乘公司目前仍欠税、欠社保费。大乘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大乘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只要具备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中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即可受理破产清算。本案中,大乘公司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大乘公司提出的破产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庄严
审判员 刘智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