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永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盛世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7715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177011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良常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景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世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0905524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萍水街299号萍水太合商业中心7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曹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2672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罗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