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1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路铭馨小区38号楼2单元404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8********。
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慧泽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住陕西省子长县南沟岔镇椿树坪村民委员会60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73********。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岗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董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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