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1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12日,现住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
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现住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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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霍宏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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