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119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市。
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雷红,男,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市。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雷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武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稼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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