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11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8日,现住子长市瓦窑堡镇四路口畜牧局家属楼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
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现住子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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