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1民初115号
原告:***,女,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
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
原告***诉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岗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董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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