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䍎阴市华建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7351号
申请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焦玉鸽,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仙文清,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欢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党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以及其它财产相应价值650000元。申请人提供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伟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名下650000元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鹏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乐
1